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由有关单位和组织对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予以记录,并作为实施荣誉表彰奖励、居住证积分等措施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