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获得县级以上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记入个人社会信用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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