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公安、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旅游、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利用网络散布、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等违法行为。
公安、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旅游、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利用网络散布、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