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内容,把文明行为纳入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
鼓励小区业主通过共同制定管理规约等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文明行为准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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