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普法机构应当将与文明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
交通运输、文化、体育、卫生、旅游、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广场、体育场馆、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宣传、倡导文明行为。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并制定校园文明行为公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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