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