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驾驶人向车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乘车人向车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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