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携犬只出户时不牵领或者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