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水库、山塘、景观河道内洗涤、游泳、捕(钓)鱼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