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