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公共环境文明、公共秩序文明、公共交通文明、社区文明、旅游文明等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