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统一政务咨询投诉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不文明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不文明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