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一个年度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法行为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予以曝光。
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可以对其不履行职责的情形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市、县(区)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由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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