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电杆、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和张贴、挂置宣传物品,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