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悬挂危及安全的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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