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奖惩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的原则,发挥公民的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