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