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五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五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物业产权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的结算情况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受让方应当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三十日内,将物业产权转移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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