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1-01 共 6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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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 第二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 第三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物业管理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综合协调和目标责... 第五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物业管... 第六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和选举业主组织,协助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 第七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 第八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物业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九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 第十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十条 新建物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门岗、监控室、设备房等不计入物业... 第十二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物...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十三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十三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成立业主... 第十四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前将筹备经费存入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及其所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 第十六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决定下列... 第十七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可以采取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召开。书面征求意见的,应当将相关材料送交... 第十八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自选举产生之日起成立。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五至十一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每届任期为三至五年。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法律法规、热心公益、责任心强、... 第二十一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处理业主大会的日常管理事务; (二)... 第二十二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事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 第二十三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并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物; (二)擅自... 第二十五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可以在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由... 第二十六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规定时间内未组织的,街... 第二十七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八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分期开发建设且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已交付部分物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可以先行筹... 第二十九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导和监督社区居(村... 第三十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对物业配套设施设备不全,不具备实施物业管理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老... 第三十一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前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 第三十二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自主管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 第三十三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可以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查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五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辖区内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按照省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依... 第三十六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情况,建立物业共用... 第三十七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接管物业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二十日前... 第三十八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解除前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用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等形式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和合... 第四十一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要求其... 第四十二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物业... 第四十三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下列信息,并及时更新: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 第四十四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期间因改造、维修、养护有关物业或者配置固定设施设备而形成的以下资料,应当建档保存: (一... 第四十五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 第四十六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查验、交接... 第四十七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也未作出自行管理决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 第四十八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八条 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经理和物业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实行信用评价管理,建...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九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擅自挖掘地下空间; 违法搭建建筑... 第五十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条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在房屋装修开工前,应当将房屋装修图纸或者说明报送物业服务企业;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 第五十一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拟出售、附... 第五十二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二条 物业交付使用后,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或者其他场地划定共有车位... 第五十三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 第五十四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共有物业进行出租或者经营的,收益归全体... 第五十五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五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物业产权转让时,... 第五十六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代为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在物业交付时... 第五十七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首期交存总额的百分之五设立应急备用金。发生下列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维修的,由物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依法由综... 第五十九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第六十一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 第六十二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要求公布相关收支情况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三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上方的,由物业管理行政... 第六十四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监督活动中未按照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第六十六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自行管理的,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