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九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擅自挖掘地下空间;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擅自在外墙上开门窗;
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上方;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和人防设施、器材,妨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毁坏或者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地、公共道路和其他共有部位;
擅自拆改管道(烟道)设施,擅自改动、接驳共用管线;
在楼梯间、楼梯口、疏散通道等部位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随意堆放杂物、弃置垃圾、排放污水和油烟废气、露天焚烧、高空抛物以及高空堆放、悬挂危及安全的物品等影响环境卫生和居住安全;
房屋装修未按照小区规定时间进行或者产生噪声、粉尘等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违反安全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物品;
擅自将车棚、车库、储物间改为居住场所或者生产经营场所;
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禽、家畜等动物;
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出租房屋;
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擅自挖掘地下空间;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擅自在外墙上开门窗;
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上方;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和人防设施、器材,妨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毁坏或者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地、公共道路和其他共有部位;
擅自拆改管道(烟道)设施,擅自改动、接驳共用管线;
在楼梯间、楼梯口、疏散通道等部位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随意堆放杂物、弃置垃圾、排放污水和油烟废气、露天焚烧、高空抛物以及高空堆放、悬挂危及安全的物品等影响环境卫生和居住安全;
房屋装修未按照小区规定时间进行或者产生噪声、粉尘等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违反安全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物品;
擅自将车棚、车库、储物间改为居住场所或者生产经营场所;
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禽、家畜等动物;
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出租房屋;
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