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七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也未作出自行管理决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管理责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情况紧急时,应当启动管理预案,并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
环卫、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继续做好环境卫生维护、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等管理服务工作。
环卫、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继续做好环境卫生维护、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等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