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八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八条 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经理和物业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实行信用评价管理,建立物业行业考核激励机制,完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