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条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在房屋装修开工前,应当将房屋装修图纸或者说明报送物业服务企业;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当报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收到房屋装修图纸或者说明后,应当将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装修企业在装修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巡查、管理活动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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