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五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原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不再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两个月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在届满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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