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四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期间因改造、维修、养护有关物业或者配置固定设施设备而形成的以下资料,应当建档保存: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与专业单位签订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
(三)物业装修管理资料;
(四)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重要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与专业单位签订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
(三)物业装修管理资料;
(四)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