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三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下列信息,并及时更新: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咨询投诉电话;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业主交纳公共能耗费的分摊情况;
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咨询投诉电话;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业主交纳公共能耗费的分摊情况;
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