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一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要求其限期交纳,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等仍不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交纳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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