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用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等形式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建账立制,每年不少于两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其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实行包干制的,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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