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服务机构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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