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和选举业主组织,协助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社区建设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