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和物业管理信用评价系统,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等示范文本,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与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人防、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与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人防、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