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及时受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