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九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按照以下方式划分:
(一)新建物业一般根据建设用地宗地范围划定;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两宗以上相邻的建设用地,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有、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按照现有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划定;相毗邻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一)新建物业一般根据建设用地宗地范围划定;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两宗以上相邻的建设用地,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有、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按照现有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划定;相毗邻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