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十一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门岗、监控室、设备房等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首期开发应当建设物业管理用房,且面积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总面积的二分之一。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房屋,相对集中配置在区域内交通便利处,并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通风、采光、卫生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通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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