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十三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十三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筹备组成员数量为七名或者九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得低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