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十二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并在附图中注明其具体位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