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十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十条 新建物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业主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等内容在房屋销售现场和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