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津贴、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且每年不少于一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经费收支情况。未按规定公告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且每年不少于一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经费收支情况。未按规定公告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