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可以在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由业主委员会予以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情形的;
(三)因疾病或者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性规定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之日起满一个月的;
(六)一年内无故缺席两次以上业主委员会会议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一以上次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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