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规定时间内未组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督促;逾期仍未组织的,可以由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印章、财务凭证、档案文件等资料和属于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产生的,移交给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印章、财务凭证、档案文件等资料和属于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产生的,移交给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