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分期开发建设且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已交付部分物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可以先行筹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应当为后期开发的物业预留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并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办法。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