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对物业配套设施设备不全,不具备实施物业管理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改造中明确物业管理的相关内容,建立物业管理机制。
列入当地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改造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成立业主组织,并根据老旧住宅小区的综合改造情况决定是否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物业服务。
对未成立业主组织的保障性住房、政府征收安置房小区,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组织,逐步推进业主自治。
列入当地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改造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成立业主组织,并根据老旧住宅小区的综合改造情况决定是否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物业服务。
对未成立业主组织的保障性住房、政府征收安置房小区,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组织,逐步推进业主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