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自主管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等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对审计予以配合,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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