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可以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查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答复。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撤销申请。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属实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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