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辖区内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按照省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依法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