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