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导和监督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