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物;
(二)擅自泄露业主信息;
(三)阻挠、妨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与其履职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或者报酬;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六)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物;
(二)擅自泄露业主信息;
(三)阻挠、妨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与其履职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或者报酬;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六)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