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事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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