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监督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履行物业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